最新公告:
栏目分类

COLUMN CLASS

地 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 话:18210604741
传 真:010-69520072
手 机:18210604741
邮 箱:235130579@qq.com
行业知识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车船税申报截止到12月31日申报!
作者:cyzzbl  日期:2024/12/26 16:06:04 人气:37 标签:

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计算方式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申报缴纳方式

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

(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注:

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申报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来源:北京开发区税务


本文网址:http://www.cyzzbl.com/Industry-problems/498.html
上一条:三部门发文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下一条:城乡医疗保险怎么参与并缴费呢?
地址1: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22层 电话:18210604741 手机:18210604741 备案号:京ICP备17023926号-19 页面执行时间0.2500秒 查询数据库12次